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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9

有感于:信息产业部酝酿博客实名制

据消息人士透露,近日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组”开展“博客实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将提交信产部供决策参考。

相信所有经常上网的朋友们在看到这一条消息后又要都笑了,这么没有可能的决策,怎么会有人提出呢?

从博客起源谈起

要想讨论博客实名这一想法的起源,我觉得还是回顾一下博客的起源吧。博客,也就是BLOG,最初是由三个年轻人,为了在网上讨论某些问题而创立的一个系统,后来被人们逐渐的发展壮大,用的人越来越多。BLOG的本意是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地方”,作者(即博主)提出在“他自己的的地方”提出他的观点,然后网友们一起来讨论。这种BLOG可以被称为“讨论式博客”,这种早期的BLOG有以下几个特点:

  1. BLOG空间是自主的,BLOG的作者提出的是自己的观点。
  2. BLOG的阅读者是针对作者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而到了今天,特别是在我们中国,BLOG已经有了新的定义:博主在他的网上空间除了写他的看法,也更多的写一些自己的生活,而BLOG的看客们更多的是发表些感叹和祝福。这种BLOG可以被称为“日记式博客”,与之前相比,日记式博客更加没有“观点性”,发表的都是记叙性的主题而不是讨论性的主题。

然而不伦是哪种博客,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博主在有限的范围内阐述自己的想法

 

博客实名,为什么?

信息产业部之所以要讨论出台博客实名,我认为是跟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由博客引发的事件有关,在GOOGLE上查一下“博客事件”就可以看到什么“向文波博客事件”、“郭德纲与汪洋博客事件”、“外教流氓博客事件”、“讨债博客事件”。而博客,也是互联网天生的“言论自由”使得我们的政府很难对这些事情是否构成侵犯人权或者毁谤难以定论,所以国家才会想到出台博客实命制这一“是目前能找到的一个解决办法。”

 

博客实名,有必要么?

其实看一下以上发生的事件就会发现,大部分博客都是因为有了实名才会有如此高的“人气”。他“郭德纲”拿“汪洋”开涮就有人看,为什么我拿我们邻居大妈开涮就没人看呢?很简单,我不是名人。这一点在日记式博客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如果一篇博客的作者不是张靓颖,她可能有800多万的访问量么?当然,人家是名人,无可非议。只是我想说的是,发生了这么多的“事件”,并不是简单都可以归咎为“实名”,事实上,真是因为有了实名,才使得这些事件有了新闻性。

不知道有多少人像我一样,所有这些事件,我都不是从其博主的博客上最先看到的,而是在一些门户网站的新闻中看到的,我们的媒体其实对博客消息的传播起了很大的作用。就说前段时间那起“罗志林遭遇追债博客事件”,如果不是个大门户网站竞相报道,我想我永远不会知道有这么个人,这么件事,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博客追债事件,难道都仅仅是因为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引起的么?

 

博客实名,可能么?

假如说真的要搞实名制,那么该怎样搞?其实“博客研究组”的“专家”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许多“不可能的任务”。“其中,关于博客登记身份信息内容的讨论包括——用户的姓名和网名、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号)信息,以及邮箱、电话等个人联系方式;”别的且不说,首先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里还有“网名”这一项,所有上网的人都知道,网名是自由度最高的一项,一个人有几十个网名都很正常。

再次,就像文章中胡钢律师提到的那样:博客的真实资料究竟应该交给谁”,我们在平时买车、买房的过程中都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因为留了电话,所以在买车、买房后经常收到广告电话。英国在1988年就规定了“Data Protection Act”(数据保护条例),其中就要求所有需要提交各人信息的表格都必须声明遵守该条例,并且信息收集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信息保密。而在我国,由于国情等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在这种背景下,买车、买方的信息都会被外泄,那么在互联网这么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又怎能保证我们的数据安全?如果外泄了,又该由谁来负责?

 

博客实名,有意义么?

“版权、侵权、隐私和责任”这是“会议”认定的关于博客实名的关键问题。

关于版权和侵权,我认为应该都可以被界定为“属于博主所有但是可以自由转载”的。这个定义看似矛盾,但其实就是这么回事,你既然在网络这个公开的环境中写了出来,那就意味着是公开的,至于“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只能是一种属于网络道德范畴的约定,而不能上升到法律地位。甚至说,如果有人用你的文章出书赚钱,那你也只能认了,谁让你在网上公开的发表了呢?否则的话,那我在BBS上写的文章是不是也有版权呢?是不是连BBS也要实名制了?

关于隐私,你既然写了出来,那就不叫隐私了。当然,这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写别人的隐私,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某人以不点名的方式写他同事的事,然而周围的人看了文章都知道博主写的是谁,这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我觉得这才是我们法律界的人士应该讨论的议题,怎样界定毁谤这个概念。而现今的网络技术,根据一个IP去查文章的作者真的是很简单的事,难道非要是实名么?

至于“责任”,在本文一开始就提到,博客因该写的是“自己的看法”和“自己的事”。而如果你的博客涉及到到会给他人造成影响的论述,那么你就应该对此负责。然而从另一个层次来看,博主是在“自己的地方”写“对他人造成影响的论述”,博主不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而有些媒体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吧,就把博主个人的主观看法当作客观事实来写,我认为这些媒体应该对事件的扩大负主要责任。造谣者固然可恶,但四散谣言的人更可恨。

 

中国博客,出路在哪里

首先,我觉得法律专家们因该重视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对在网上诋毁他人及相关问题的界定;第二,就是对媒体转载博客问题的责任的界定,媒体不能简单的以“观点为网友所有,与本网站无关”就规避所有的责任,网站应该对事态的扩大和宣传负责。

我们的国家正在推行市场经济,所有的服务因该由客户来选择,而不应该强制性的要求客户接受某种服务。其实中国的博客问题,早在10年前我们敬爱的小平爷爷就给出了最好的方案。“一个博客,两种制度”不就得了?博客提供商可以分别提供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博客,作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实名,在这情况下建立的实名制博客,作者就应该对他的言论负责,当然同时,他的文字也应享有绝对的版权。

从长远来看,国家也可以尝试推行“国家级”的实名EMAIL,政府担保所提交的信息的保密性,然后其他各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对该EMAIL地址注册的用户完全信任。

最后,再质疑一点,这个“博客研究组”包括了“人民网、千龙网、新浪、搜狐、网易等13家单位和5位业界、法律界专家”,那么这其中究竟有多少人是经常性的博客写手呢?作为博客真正使用者又怎样认为的?真心希望由此出台的政策不是那些所谓的“专家”们凭空想像、拍一拍脑瓜子编出来的。

2006/10/17

感:中电信封杀共享宽带 多户合用一条宽带属违法

看完该文章,感慨万千,如此曲解国家法律,随随便便就可以出台一个规定,试问法律的威信何在!?

文中提到:“那么,茂名市公安机关有何依据限制多户共享宽带上网呢?记者注意到,茂名公安局在通告中标示出其主要根据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其中,前者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且不说这个根据是否站的住脚,即使真的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制定某些法律,也要经过各方各界的讨论才行,怎么能说出个通告就出呢?而且还上升到“违法”的层次,难道说制定一个法律就这么儿戏?

再看看这所谓的“根据”,国家的法律中写明的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我一个人申请就可以带表一个法人,为什么我申请的网络不可以给别人使用?

如果按照广州电信的《ADSL宽带上网接入服务协议书》所规定的“未经广州电信书面同意,用户不得将广州电信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广州电信有权停止对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并向用户追收三个月基本月租作为违约金。”,那么这里的第三方又是如何界定的?以我的名字签定的网络是不是我老爸就不能使用了?

在我看来,所谓上网接入协议可以看作是一种租赁合同,服务商提供上网的服务,有权限定带宽、速度,这是你服务商的权利,当然这些都要事先写清楚。然而既然签定了协议,我客户怎么使用那你就没权利管了,就好比说我买了一个苹果回来,是自己吃还是跟别人分着吃,你卖苹果的管不着。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总带宽是一定的,人多了共享,可能每个人分到的就少,但是这是用户的权利,网络服务商管不了。

“但至少,一连串的调查已经显示,中国电信已经明确禁止多户合用一条宽带共同上网,并且积极予以封杀。而对于一户家庭多台电脑共享上网,电信方面虽然还没有大规模予以限制,但并不持支持态度。” 这纯粹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假如我家就有8台电脑,难道你还要求我申请8条线路?那会不会某一天也因为我家有3口人而要求我家买3台洗衣机?

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是由市场的需求来决定产品,而不是一味的凭借垄断的优势而让客户来适应产品。其实只要从客户的角度考虑一下很简单,如果一个用户经常需要下载较大的文件,或者需要玩网络游戏这类很要求带宽的服务,那他自然不会愿意跟别人共享产品,因为这样会影响他的应用。反之,如果一个用户需要的仅仅是看看网页、聊聊天什么的,那他根本不需要太大的带宽,在这种情况下,共享带宽和上网的费用自然是一种更经济做法。现在的网络接入商,仅仅是根据上网的时间来划分不同的服务,如果能够提供不同的带宽给不同的客户,并且划分不同的费率,那么用户自然有其更适合的选择。 究其源头,还是垄断二字在作怪,用户没有选择,只能任人指挥。

2006/10/6

帅哥VS酷男

前几天,在大连读书的小妹放假回来了。晚上一起看星光大道节目,有一个几个男生的组合,我问小妹觉得哪个人比较帅,小妹的答案跟我的看法却大相径庭。

男生跟女生看待男人的眼光永远是不同的。

小妹说,现在的女生喜欢韩国的RAIN那样的,觉得那样的才叫帅。我问小妹,那你找老公也要找那样的么?小妹说,当然不,帅就是帅,但是跟找老公没关。我懂了,所谓帅哥就是用来看、用来欣赏的,给那些愿意欣赏他的人一种享受。这跟画家看一幅名画、考古学家看一个古董,道理是一样的。

扫了一眼今年的“好男儿”,发现所谓的帅哥酷男大致可以分两种:一种是RAIN那种奶油小生型的。老实说这是我最讨厌的一种,过分的女性化,没有一点男人的感觉。(可人家就是火,没辙)还有一种就是比较“酷”的那种,这类GG通常都要有尖一点的下巴,有棱角的颧骨,身上当然是不能有一点缀肉了,最好再加上点凌乱的头发和沧桑的眼神就更完美了。相比较之下,我觉得这类GG还算好的,至少像个男人,有男人味。不过话说回来,反正都是用来欣赏的,萝卜白菜,各有所爱。